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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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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20 17:12     作者:发展和改革局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77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促进我区各类创业投资(包括天使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创业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促进创业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社会为主、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服务实体、信用为本”等原则,着力优化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努力打造“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推动创业投资聚集、跨越式发展,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形成若干创业投资聚集区,为我区实施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升级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一)培育发展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支持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以公司型或合伙型组织方式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积极发挥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相关机构在资本实力和基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资本实力的个人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积极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主体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各地区要探索设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为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创造有利条件,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鼓励各地区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三)引导民间资本发展创业投资。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680号)要求,畅通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通道,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基金。(自治区工商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考核办法,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生态环境。认真落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政策,引导国有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探索混合所有制模式。鼓励地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或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区外创业投资机构引进力度。坚持走开放发展道路,通过吸引区外投资,引进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区创业投资发展水平。完善相关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吸引区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到我区落户、发展业务。积极争取境外专业机构在我区组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外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创业投资与金融资本的联动。积极争取社保基金、大学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在创业投资领域开展合作,牵头或参与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创新模式,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七)加大创业投资财税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好相应的税收抵扣政策。关注国家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动态,适时争取试点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内蒙古国税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动各类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持续投入机制,做大做优自治区各类政府引导基金。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支持。支持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与上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现联动,发挥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合力作用。建立并完善政府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着力提高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效率。鼓励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支持政府引导基金注入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资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创业投资多渠道退出机制。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行动计划(20152017年)》,政府引导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所投企业优先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范围,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通道。加快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支持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创新运营模式和业务产品,加强与“新三板”的合作对接,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鼓励创业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被投企业回购、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发布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积极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向政府部门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机制。各地区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要充分开放项目(企业)资源,搭建创业投资与项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对接通道。充分挖掘我区农牧业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各类农牧业园区、示范基地、创业园等建立项目(企业)对接机制,提升农牧业竞争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结合自治区产业布局,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建设创业投资集聚区,通过政策引导和推动,发挥投资人、创业团队、基金管理人的规模集聚效应,推动创业投资集聚发展,与创业创新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创业投资集聚区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二)优化监管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要求,在行业监管、备案登记等方面建立有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构建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有效的监管体制。经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各级政府相关支持政策,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制度,积极引导创业投资秉持实体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建立清查清退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资委,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商务环境。认真清理限制创业投资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出台限制性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监督执法行为,为创业投资发展营造更加公平、宽松的发展环境。要结合“放管服”和商事制度改革,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便利条件,允许使用含有“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创业投资登记注册、行业发展、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信用环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把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共享与应用,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创业投资自律和服务体系

(十五)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推动成立全区性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服务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为创业投资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担保、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在法律、咨询、评估、担保、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创业投资人才引进和培养。把创业投资人才纳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切实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创业投资相关专业课程,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培训。加强与国内外的人才交流与合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在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落实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解决创业投资发展中的问题,建立地区间、部门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政策的协同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制定完善各项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配套政策和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0175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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